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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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黄金水岸西区。
原告:袁梅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黄金水岸西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宏,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分宜县毓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87290186E),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桂华、袁梅花与被告分宜县毓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实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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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原告周桂华、袁梅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桂华、袁梅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桂华、袁梅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周桂华、袁梅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