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合良,男。 委托代理人:李长勇,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果,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庆果,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1号调解书,受理郭合良与曾庆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到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