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王永晖、刘小永、杨炉炉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晖,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二手车中介,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晨光,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张健,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崔志文,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因涉嫌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30日到案,次日被山东省阳信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原宁波市,2016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宝良,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郑同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杨炉炉,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二手车中介,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人刘小永,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远见食品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晖、崔志文、刘小永、杨炉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后、审理,期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追诉[2016]6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志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甬东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书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崔志文犯虚开发票罪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追加起诉,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慧慧、代理检察员钟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晖及其辩护人江晨光、张健、被告人崔志文及其辩护人王宝良、被告人杨炉炉及其辩护人厉洁飞、被告人刘小永及其辩护人赵春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王永晖经崔某(另案处理)介绍,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无合法来历凭证的朱鹭白奥迪A4汽车一辆及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人民币298000元,以下简称发票)、伪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份(以下简称合格证)。被告人王永晖利用上述材料为该车上得牌照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4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单某。

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购得无合法来历凭证的幻影黑奥迪A6汽车一辆,再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328000元),然后按照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以人民币24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销售给邬某。

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购得无合法来历凭征的珍珠白起亚汽车一辆,再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42800元),还按照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以人民币11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销售给王某1。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通过被告人刘小永介绍,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山川灰现代汽车一辆,并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68000元),再按照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王某1。

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购得无合法来历凭证的山川灰现代汽车一辆,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152800元),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吴祎升。

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通过被告人刘小永介绍,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珍珠白现代汽车一辆,并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68000元),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王某1。

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购得无合法来历凭证的金色奥迪A6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7000元),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王海军。

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通过被告人刘小永介绍,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凯旋金大众速腾汽车一辆,并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31600元),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陶某1。

本院查明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发票、关于嫌疑车辆的检测报告、车辆上牌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4、潘某、邬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君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小永、崔志文、王永晖、杨炉炉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永、崔志文、王永晖、杨炉炉为买卖或帮助买卖明知是违法所得机动车,或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凭证,或为机动车登记上牌,或提供涉案机动车来源等,其行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称:2015年2月,被告人崔志文在山东阳信县通过微信向他人(另案处理)为陈某1虚开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420000元)。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3.被告人崔志文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志文某开发票,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现追加起诉。

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称:2015年9月,被告人崔志文明知黑色东风日产牌天籁型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51160元)无合法来历凭证,仍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朱梦醒(另案处理)。朱梦醒购得该车后,通过他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再将该车及上述凭证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1。后该车所属的福建省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找回该车。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收条、车辆合格证的鉴别报告等;2.证人张某2、刘某1、高某1、陆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志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痕迹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志文明知是无合法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仍然买卖,应以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永晖辩解称其不知车辆来源非法。其辩护人辩解称涉案车辆的上游犯罪均无查证属实,不构成犯罪,即便查证属实被告人也有退赃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志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涉案车辆上游犯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便属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另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炉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车辆上游犯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便属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车辆上游犯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便属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5年9月,被告人崔志文明知黑色东风日产牌天籁型小型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160元)无合法来历凭证,仍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朱梦醒(己判刑)。朱梦醒购得该车后,通过他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再将该车及上述凭证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1。后该车所属的福建省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找回该车。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有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5、高某2、卢某、张某1、陆某、张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车辆出厂合格证、发票、调查报告、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情况说明、融资租赁合同、承诺书、收款单、同案犯朱梦醒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崔志文对涉案黑色东风日产牌天籁型小型汽车销赃的事实。

2.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购得无合法来历凭证的珍珠白起亚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00元),再向他人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68000元),还按照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王某1(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名下后流转至邓某处。经核实,该车辆车架号为LJDJAA148D0241107,公安网全国被盗抢汽车系统曾有相应记录。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发票罪

3.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王永晖经崔某(另案处理)介绍,向他人购得朱鹭白奥迪A4汽车一辆及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人民币298000元)、伪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份。被告人王永晖利用上述材料为该车上牌后销售给单某(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

4.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购得幻影黑奥迪A6汽车一辆,再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328000元),然后按照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得牌后,以人民币29.5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销售给邬某(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后被告人王永晖两次退还邬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5.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通过被告人刘小永介绍,向他人购得山川灰现代汽车一辆,并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68000元),再按照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王某1(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该车辆系登记车主江苏三汇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情况下由案外人吴某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先后流转现登记在王某1名下。

6.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购得山川灰现代汽车一辆,向他人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152800元),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吴某1(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原车牌为鲁B×××××)。该车系登记车主江苏三汇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情况下由案外人贾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先后流转至吴某1,后登记车主江苏三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GPS找到该车并将车辆开回。

7.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通过被告人刘小永介绍,向他人购得珍珠白现代汽车一辆,并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42800元),(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该车辆系登记车主江苏三汇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情况下由案外人孔祥龙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先后流转现登记在王某1名下。

8.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通过被告人刘小永介绍,向他人购得凯旋金大众速腾汽车一辆,并通过被告人刘小永向被告人崔志文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31600元),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陶某1(案发时车牌照为浙B×××××)。该车辆系登记车主江苏三汇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情况下由案外人张玲玲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先后流转至陶某1名下。

9.2015年2月,被告人崔志文在山东阳信县通过微信向他人为陈某1虚开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人民币420000元)。

2015年12月17日,公安干警在宁波市鄞州万达内将被告人王永晖抓获。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崔志文到被阳信公安局归案,同年12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崔志文被传唤至山东省信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小永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渤海七路服装厂宿舍21号楼1单元402室被公安干警抓获。2015年12月10日,公安干警在宁波市鄞州区南苑e家577号房将被告人杨炉炉抓获。

证明本案2-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听店员收购的浙B×××××大众速腾的合格证是假的,虽然车主是陶某1,实际车主是百伏卡二手车,借陶某1的身份证上牌。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山东省阳信县公安局车客所登记注册过车牌号鲁M×××××的号牌,该车不是其的,是刘某2挂在其名下。手续是刘某2和阳信的那个人联系的。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其去找陈某1玩,一天陈某1让其和赵某去滨州市阳信县去拿一套奥迪A6的手续,其和赵某在阳信车管所附近见到阳信的那个人,那个人带其到阳信县行政审批大厅,在国税的柜台办理报税业务,所交税款是用陈某1给其的一张信用卡。其给崔志文写过一张内容为“LFV3A24G2E3155161该车是原证原车,若以后出现经济纠纷与其他原因由自己承担。陈某2”纸条。

(4)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实浙B×××××不是其名下的车,是其将身份证借给百伏二手车上牌的。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宁波市车管所的民警。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1月10日,通过外地警方及车管所的调查,发现有多辆机动车涉嫌使用伪造的车辆合格证在宁波市车管所登记。其中有浙B×××××、浙B×××××、浙B×××××、浙B×××××、浙B×××××、浙B×××××等车。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杨炉炉卖车给吴祎升的事实。

(7)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受王永晖委托扫拆卸四辆汽车,一辆是白色的速腾,一辆金色的速腾,还有两辆奥迪A6,一辆黑色、一辆金色。

(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帮人往汽车发动机上面焊号码的钢条。

(9)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2015年从杨炉炉处买了一辆车架号为LSVNB4188FN111688的大众轿车。去上牌的时候中介告诉其这车有问题不能上牌。其还从杨炉炉处买得浙B×××××、浙B×××××,还有一辆起亚的车在今年9月份有个客户为了按揭,挂在其名下,然后转到客户名下,这辆车是向王永晖买的。

(10)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浙B×××××是在其名下从杨炉炉处买来的,2015年10月31日江苏三汇公司把车拖走了,三汇公司说这车的车牌号是鲁B×××××,是由一个叫贾某的人租走的。

(11)被害人邬某的陈述,证实其购买的奥迪A6,车架号为LFV5A24G1E3133533,车价是29.5万元,是从其小区一个洗车行叫王永晖的人帮其买的,后来又退了部分,只剩下19.5万元。

(1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其从王某1处买了一辆浙B×××××的车辆。

(1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价格的事实。

(14)发票、机动车整厂出厂合格证、证明、车辆检测报告、发票鉴定证明单、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证实涉案的合格证及发票系伪造的事实。

(15)纸条,证实办证时陈某2写给被告人崔志文纸条的事实。

(16)机动车查询证明,证实涉案的牌照为浙B×××××、原车辆车架号为LJDJAA148D0241107的车辆在公安网全国被盗抢汽车系统曾有相应记录。

(17)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18)各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有关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19)被告人王永晖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卖过七辆车,第一辆奥迪A4是从山西运城的崔某介绍从一个山东人买来的,其给了4.2万现金给崔某作这辆车的订金,实际上是买这辆车合格证的钱。买来后联系汇润二手车中介唐某,唐某联系一个买家叫单某的人。其又通过苏州的山东人开发票,等其拿到发票后,就把车卖了,这辆车买家给唐某24.3万元。第二辆车是奥迪A6是从一个微信抵押群里面联系上的,其称对方为小徐,小徐把这辆车照片给其看,其给朋友邬某看,邬某想要这辆车,并给订金5万元。其给小徐订金5万元后把车开回宁波。小徐给其介绍山东“老刘”,说合格证和发票可以找老刘要。其联系老刘后把这辆车架号、发动机号、邬某的身份证照片给老刘,让对方做了这辆车的发票和合格证,并且给了2.6万元。上牌成功后,扣除其用朋友邓启友银行卡刷的车辆购置税4万元左右,其将剩下的尾款17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小刘。这辆车其赚了8000元。后来汇钱时才知道老刘叫刘小永。第三辆车是白色起亚,是其2015年9月在微信里问苏州小徐有没有车源,小徐就介绍了起亚给其,其卖给了二手车中介老板王某1,之后其联系山东老刘,把这辆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王某1的身份证照片均发给了山东老刘,老刘做好后通过顺丰快递寄给了其。合格证和发票都是山东老刘做的。第四辆车是一辆灰色现代车,其2015年9月在微信问山东老刘,有没有车源,老刘说有一辆灰色现代车,车子是南京三汇租赁公司以租代购的,证件在三汇公司扣着。其把现金给了刘小永介绍的这个朋友6.1万作为订金,把车子开回宁波。杨炉炉将这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王某1的照片给其,其再将这些信息发给山东老刘,老刘做好了就把这些证件寄给杨炉炉。合格证和发票是杨炉炉把车子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王某1的身份照片给其,其给山东老刘,山东老刘做好后寄给杨炉炉。杨炉炉知道其卖车的整个流程,知道这些车的合格证、发票都是找老刘做的。第五辆是一辆灰色现代,其2015年10月份的时候,问老刘有没有车源,老刘说有一辆灰色现代车,是南京三汇租赁公司的车,以租代购的形式,车辆证件在南京三汇公司。其将这车子运到宁波,杨炉炉联系了一个二手车买家,把车架号、发动机号、买车人信息发给其,买车的人好像叫吴某1的人,其将这些信息发给了老刘,老刘做好后用顺丰快递寄给了杨炉炉。合格证和发票都是杨炉炉把车子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买车人的身份照片发给其,其再发给山东老刘,山东老刘做出来后寄给杨炉炉。第六辆车是白色现代车,2015年10月的时候,其向山东老刘有没有车源,老刘说有一辆白色现代车,是南京三汇公司的车,以租代购形式。其给了4万多订金给宁波买车的人,然后杨炉炉把这个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王某1的身份证给了其,其给山东老刘做证,制作好后寄给杨炉炉,杨炉炉再将车卖给王某1。合格证和发票是山东刘做的,老刘叫人过来改号,改好后其把信息发给老刘,老刘做好后了给杨炉炉。第七辆车是大众速腾车,是2015年11月的时候,其通过微信问山东老刘,老刘说车子是南京三汇公司租赁的车子,以租代购的。其付了5万元订金让人把车子开到宁波,其将车子开到朋友程辉开的雅源路鼎辉汽车店内,让程辉把发动机拆下来,让老刘某3改号的山东人再次改号,山东人把车架号改了,过几天山东老刘把改动后的合格证和发票寄过来了。杨炉炉开始不知情,等到卖第车辆车的时候,杨炉炉己经全部知情。其辩认笔录指出其在改拆发动机的地方,刘小永就是2015年9月到11月多次将假的车辆合格证和发票卖给其。

(20)被告人崔志文的供述与辩解和辩认笔录,证实其一共倒卖过四辆车子的合格证和发票,分别是一辆奥迪A6的,一辆大众速腾的,两辆北京现代的。其是从王姐处买来再卖给刘小勇的四套合格证和发票。另其为陈某1办理挂牌的发票是其弄的,从网上买的除了发票和合格证之外,其他都是真的,假花票花了二千块钱,其挣了六千块钱。其辩认笔录指出其倒卖给刘小永的四辆车子的合格证和发票。

(21)被告人杨炉炉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4年做二手车中介认识王永晖,后来一直跟王永晖做生意。其和王永晖经手一共卖过七辆车。第一辆是白色的奥迪A4,车子是唐某卖的。第二辆黑色奥迪A6,卖给了邬某。第三辆是白色起亚卖给了王某1。第四辆是灰色现代卖给了王某1,是其把车子发动机号、车架号、王某1的身份证发给王永晖,王永晖给山东老刘联系,老刘做好假的合格证和发票之后快递给其。第五辆是灰色现代卖给了王某1,是其把车子发动机号、车架号、王某1的身份证发给王永晖,王永晖给山东老刘联系,老刘做好假的合格证和发票之后快递给其。第六辆是白色现代卖给了王某1,是其把车子发动机号、车架号、王某1的身份证发给王永晖,王永晖给山东老刘联系,老刘做好假的合格证和发票之后快递给其。第七辆是大众速腾卖给了陶某1,是其把车子发动机号、车架号、陶某1的身份证发给王永晖,王永晖给山东老刘联系,老刘做好假的合格证和发票之后快递给其。其车辆合格证从第二辆开始就知道是山东老刘做的假证,制作假发票了假证目的是为了顺利上牌。其中四辆车的合格证和发票是其拿到手并过去上牌。

(22)被告人刘小永的供述和辩解及辩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至11月,其从“阳信小王”处购得4套车辆的合格证和发票,分别一辆是奥迪A6、一辆灰色北京现代、一辆白色北京现代和一辆金色大众速腾。除了奥迪A6的车辆信息是宁波波直接来滨州找其,并把奥迪A6车架号、发动机号的照片及需要开票人的信息给其,其他车子都是宁波人把车架号、发动机号和开票人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其,然后其再转发给“阳信小王”,“阳信小王”找人做好合格证和发票之后再拍照给其,其给宁波人看过后,再由山东制作的合格证和发票直接邮寄给宁波人。其辩认笔录指出“阳信小王”就是被告人崔志文,“宁波人”就是被告人王永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晖明知是无合法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仍然买卖,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被告人崔志文买卖无合法来历凭证的车辆,其行为亦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公诉机关指控经本院核定的第1-2起犯罪事实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晖、崔志文、刘小永、杨炉炉伪造公司印章,又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本院核定的第9起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崔志文犯虚开发票罪成立。因本院核定的第3-8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上游犯罪,故本院依法变更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发票罪。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晖、杨炉炉购得无合法来历凭证的金色奥迪A6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7000元),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伪造的合格证一份、伪造的发票一份,再按照合格证信息篡改该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为该车成功上牌后将该车销售给王海军”的犯罪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院不予认定。各被告人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崔志文属自首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崔志文在2015年11月30日到案后并未全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永晖在本案第3起犯罪中有退赃行为,可以就该起犯罪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虚开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地位相当,有关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有关罪名的辩护意见,本院对其合理处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永晖、崔志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炉炉、刘小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永晖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志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炉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小永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责令四被告人退赔涉案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