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郝春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波与被告郝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金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地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按张金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