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云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告:邢台市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泉南东大街29号三义庙生活区2号楼三层1号、2号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85710653B。
法定代表人:张润泽,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蒋云娜诉被告邢台市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蒋云娜以与被告协商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蒋云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云娜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