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现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郑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现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莫海玲(郑玉贵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健秀与被告郑玉贵、莫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健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贵、莫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截至2021年4月底止利息人民币119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共计人民币51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同住在昭平县,相互认识,且经常来往,成为朋友。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郑玉贵找到原告,说是做工程项目还缺点周转资金,问能否借点,并答应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按月付利息,原告问清缘故后,考虑到被告平时为人诚实守信用,就答应借款给被告了,并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9日、2016年7月30日分3次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50000元、142000元及1次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8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借期一年,每月10日前归还利息,到期归还全部本金,被告给原告写了借条。之后的2017、2018、2019三年,应被告请求,并考虑到被告能按月支付利息,原告同意被告续借本金,续借到2021年3月底归还,利息由被告仍按月利率2%付给原告。但是从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郑玉贵就以其妻子早产、出生婴儿患早产儿疾病住院治疗花费大为由,不按月支付利息,期间只是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2021年4月底,已欠原告利息人民币119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也没有按时返还,经多次催促,仍找各种借口推脱不还。被告此等行为,已经严重不守信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因做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郑玉贵、莫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玉贵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9日、2016年7月30日分3次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200000元、50000元、142000元及1次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8000元,共计4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每月10日前付息,到期归还全部本金。2020年3月10日被告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对以上累计借款进行确认。2017、2018、2019三年,被告能按约定支付利息,从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郑玉贵以其妻子早产、出生婴儿患早产儿疾病治疗花费大为由,不按月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4月底,已欠原告利息人民币119000元。后经原告追索无果而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凭据确凿,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归还原告的借款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郑玉贵、莫海玲系夫妻,对本案债务应负连带责任的诉求,因无证据佐证,故该诉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1、被告郑玉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健秀的借款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被告郑玉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嘉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