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0180H,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22-6号。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56553072X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25号B区16-3。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

被执行人许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辽0211民初11228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院(2019)辽0211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许晓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中,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网银、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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