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原三联村*组)。
被告:颜香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颜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乾坤诉被告颜香娥、颜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乾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谭乾坤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