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原三联村*组)。

被告:颜香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颜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乾坤诉被告颜香娥、颜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乾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谭乾坤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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