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荣,贵州修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熊某1,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熊某2,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张某,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熊某1、熊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