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巴角然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牧民,现住称多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王春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大通县人,牧民,现住大通县。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角然吉与被执行人王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巴角然吉与被执行人王春贵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723民初71号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南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白玛松毛
书记员扎西才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