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岩中,男,****年**月**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8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云0829执100号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岩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岩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德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李正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