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汉族,系调兵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李某,性别不详,民族职业不详,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