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葛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何建辉申请执行葛占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告葛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建辉装修款人民币10300元。二、案件受理费33元、执行费55元由被执行人葛占辉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5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占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继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