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栗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银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东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