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科技路8号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可,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通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苗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首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润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首天公司给付工程款463821.10元、保证金350000元,合计813821.1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首天公司与金润通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首天公司将徐州星河湾祥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下室底板、墙板、水池、顶板防水、屋面、阳台及卫生间等防水分项工程分包给金润通公司施工;合同暂估价款6974005.41元,包工包料含税价,最终数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上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金润通公司进场施工。但2020年3月因首天公司被工程发包方要求退场,故金润通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遂即退场。首天公司与金润通公司经过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工程款截止2020年3月20日结算金额为1087086.10元,尚欠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813821.10元,该款首天公司已经委托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代付,上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后首天公司员工丁某,4将《星河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祥苑(截止2020.3.20)防水结算单》及《徐州新沂市星河湾祥苑棚户区改造项目防水工程合同解除协议》邮寄到首天公司签章,但首天公司至今也未将该材料签章寄回。到目前为止,首天公司尚未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合计813821.10元,金润通公司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首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金润通公司起诉的金额无异议,但我公司对金润通公司要求的工程尾款支付有异议,因我公司和金润通公司均在2020年3月20日后退场,原合同里有关于质量保证金一说,需要金润通公司与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协商并拿到相关手续后,我公司才能对金润通公司的尾款支付全部予以认可,否则我公司不能全部结清,只能按原合同的比例给予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涉案事实认定如下:首天公司、金润通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首天公司将正在承建的徐州星河湾祥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下室底板、墙板、水池、顶板防水,屋面、阳台及卫生间等防水分项工程分包给金润通公司施工;暂估合同价6974005.41元,包工包料含税价,最终数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金润通公司应缴纳履约保证金350000元;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第三年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至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五年,自整体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之日起算);等等”。上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金润通公司进场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首天公司的原因,金润通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被通知中途退场。金润通公司提交的《徐州新沂市星河湾祥苑棚户区改造项目防水工程合同解除协议》及《星河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祥苑(截止2020.3.20)防水结算单》显示:截止2020年3月20日金润通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1087086.10元;截止2020年5月17日,首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为623265元,尚欠工程款及保证金数额合计813821.10元(即463821.10元+350000元),该款首天公司已经委托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代付。但该防水工程合同解除协议首天公司未签字盖章,防水结算单由担任现场预算工作的丁某,4代表首天公司签字。

证人丁某,4的证言显示:其在首天公司从事现场预算工作,首天公司系被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清场,于是首天公司无奈与下游60多家分包单位解除合同,金润通公司仅系下游公司中的一家。上述与金润通公司之间的防水工程合同解除协议及防水结算单按照首天公司的要求已经邮寄到首天公司的财务处盖章,上述60多家下游分包单位的结算材料及解除合同都是由我经手签字后邮寄到首天公司盖章的,但没有一家材料经首天公司盖章后寄回的。

首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显示,其对金润通公司起诉尚欠款的金额无异议,但对质保金扣除与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金润通公司主张对尚欠工程款已经向金润通公司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举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以及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问题。首天公司、金润通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首天公司退场导致金润通公司退出施工。上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随之实际解除。其次,关于尚欠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数额、该款应否给付以及给付数额问题。结合金润通公司提交的合同解除协议、防水结算单以及证人丁某,4的证言、首天公司的答辩意见,可以确定首天公司尚欠工程款及保证金的数额合计813821.10元(其中工程款463821.10元、保证金350000元)。但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当预留5%作为保修金,因此,尽管金润通公司系中途退场,但对其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仍应承担保修责任,故对上述结算的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第三,关于上述工程款及保证金逾期利息应否支持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上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因首天公司的原因而解除,金润通公司退场。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进行了结算,首天公司尚欠金润通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813821.10元(其中工程款463821.10元、保证金350000元)。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的结算之日即系首天公司应当给付尚欠工程款并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时间,故金润通公司主张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尚欠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的逾期利息,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首天公司应当给付金润通公司尚欠工程款440630.05元(463821.10元×95%)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首天公司应当退还金润通公司工程保证金保证金3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40630.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2元以及保全费917元,合计5969元,由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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