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苏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宁夏某某公司、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双全 审判员 宋慧慧 人民陪审员 仇定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