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苏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宁夏某某公司、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双全 审判员 宋慧慧 人民陪审员 仇定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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