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某,现住怀仁市,现住怀仁市。 被告:杨某,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乾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珍 人民陪审员 田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卢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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