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俊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俊,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中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德,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刘坤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俊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中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依据(2020)沪010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中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038.4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坤德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财产保全费2050.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中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坤德共同负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中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坤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委托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坤德户籍地和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获其下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中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获其下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7元并发还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查封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份额登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刘坤德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并扣划保单现值
3,400.20元,发还申请人
2021年8月4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1年8月12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债权5207.2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