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信县双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该行锦屏支行行长,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罗建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朱秋林(罗建宁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锦屏支行申请贷款160000元,结欠本金153251.02元,欠息53604.82元(截止2021年7月6日);贷款已于2019年4月5日到期,借款人共清息3次,共计1222元,之后再未清息。要求被申请人罗建宁、朱秋林给付申请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3251.02元、利息53604.82元,本息合计206855.8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罗建宁、朱秋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206855.84元。 申请费1468元,由被申请人罗建宁、朱秋林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惠霞 书记员 王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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