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32*************。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珊,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伟,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宋代兵,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祥林与被申请人宋代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代兵名下的粤L*****小型轿车,查封、扣押价额以20万元为限。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向本院作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代兵名下的粤L*****小型轿车,查封、扣押价额以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查封、扣押车辆的买卖、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国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