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进东,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进辉,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与被执行人杨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进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进辉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进东借款本金114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被执行人杨进辉自2021年4月30日起每月偿还杨进东借款本息35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逾期不偿还借款本息的,剩余借款本息一次性还清;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以未还款额度为基数,月利率0.6%;负担申请执行费16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82.6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272.60元、缴纳执行费161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进辉于2021年9月8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2021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其余欠款的执行待以上两笔款项还清后再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肖昭珣 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