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生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人,农民,住该县多巴镇油坊台村*号。
被告:朋毛卓玛,女,藏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尕楞乡比塘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生彪与被告朋毛卓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生彪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生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生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