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孙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龚仟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旗、孙志辉与被告龚仟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谭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龚仟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谭旗撤回对被告龚仟进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原告孙志辉与被告龚仟进之间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