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安着,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香,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八望村村支书,住册亨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吉安,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安着与被告黄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王安着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王安着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安着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