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小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被告:赵守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小民与被告赵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孟小民在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小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