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海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告:曾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海周与被告曾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海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