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盛亲宇,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杏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凤灵,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盛亲宇与韦杏桃、杨凤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凤灵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韦杏桃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韦杏桃有养老金收入,本院已对其养老金发放账户62×××8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予以冻结。另外,韦杏桃、杨凤灵名下有位于融水县欧阳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00××85,00××85-1。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不动产已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可以上述养老金收入偿还其债务。因预计偿还债务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韦杏桃、杨凤灵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由于履行期较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宏伟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李炳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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