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金宝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宝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宝宏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1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宝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5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延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