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葆江。
被告:郑超。
审理经过
原告王葆江与被告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葆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2020年10月1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3,05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结算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总借据一支,双方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实属无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郑超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农历正月十五前后,被告郑超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葆江借钱,原告王葆江通过微信转账、花呗支付以及京东白条的方式陆续借钱给被告郑超。2020年10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借款金额共计53,050元,被告郑超给原告王葆江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郑超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向出借人王葆江借出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零伍拾元整,(小写)53050元,还款期限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开始到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底)。借款人郑超,身份证号××。”但时至今日,被告郑超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53,05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3,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葆江借款53,0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郑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