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名称} 原告: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系原告管某配偶。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管某与被告王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资5100元(包含垫付款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的驾驶车辆违章罚款3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3日,被告王某2雇佣原告管某为其驾驶大型货运车,车牌号码为×××,出于双方互相信任,月工资当时并未明确,驾驶车辆期间,原告给被告垫付款项100元、处理违章罚款600元,满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当月工资,要求被告按月工资7000元支付,被告不给7000元,只答应支付工资5000元以及垫付违章罚款给付一半300元,但至今均未兑现。鉴于以上事实理由,提起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只认可欠原告5000元工资,其余的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管某受雇于被告王某2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的雇佣关系时间为2020年阴历四月初一到月底。双方未约定工资数额,但被告认可为5000元/月。以上事实有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原告在雇佣期间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务报酬。雇佣期间原、被告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已发生事实劳务关系,对此被告予以认可,且认可原告工资为5000元/月。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管某劳务报酬5000元。 上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志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管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