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盛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A区粮油副食品区3号楼101铺。
法定代表人:杜建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奇台县盛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何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何金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盛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何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奇台县盛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盛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奇台县盛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