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水务局办公室文书,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左秀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民政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肖霞与被告左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霞、被告左秀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前保全费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向肖霞借款200000元,原告多年来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左秀凤辩称:肖霞和左秀凤在2013年之前都将自己的钱款出借给王志楠,因王志楠意外死亡导致钱款无处追索。左秀凤曾与王志楠的爱人王新丽索要欠款,但是由于王志楠欠款太多,债权人纷纷找上门,王新丽也无暇应对。王新丽和左秀凤协商,王新丽用其儿子名下的一套门市房抵顶欠款。由于王志楠只欠左秀凤350000元,但抵账房屋价值100多万元,于是王新丽和左秀凤商量再找债权人左秀凤的妹妹及肖霞协商一起用门市抵顶欠款。2013年6月,左秀凤起诉王新丽,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新丽以儿子名下的一套门市房抵顶欠左秀凤、左秀凤的妹妹、肖霞的欠款。在半个月之后,左秀凤通过执行程序将抵账房屋更名到自己名下,花费17万左右办理房屋过户。2013年7月15日,左秀凤在肖霞办公室书写说明一份,明确抵账房屋含肖霞200000元债权。因该门市有730000元的贷款,左秀凤向亲友借款后偿还了该门市的贷款。随后左秀凤将抵账房继续抵押贷款700000元,用于偿还亲朋借款。左秀凤和肖霞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左秀凤、肖霞和左秀凤妹妹三个人,共同取得了抵账房屋,之间关系等同于合伙,请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1.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0元。并非是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抵账的门市,王志楠欠原告200000元债务转到了左秀凤身上。 证据2.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3.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

本院查明

证据2、3共同证明被告与原告协商,用其所有的房产给付原告抵欠款200000元。如果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就不应该用房屋抵账。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该欠条未写清左秀凤借钱用途、还款日期及欠款人。从欠条上可以看出以下事实:该笔欠款为王志楠所欠,没有经过左秀凤之手;2.王志楠欠左秀凤、左秀梅、肖霞三人的债务共同用门市房抵顶,该门市中有肖霞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合法来源及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第一组证据:2013年绥商初字200号民事调解书庭审笔录复印件1份、2013年绥执200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受理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3年6月26日,左秀凤与王新丽经法院调解,以门市抵偿欠款,门市中含有肖霞200000元。 第二组证据:农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1份、税收完税复印件1份、非税复印件3份。证明左秀凤偿还门市贷款730000元,将门市过户到左秀凤名下。 第三组证据:左秀凤与邮政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抵押合同复印件1份、胡源(左秀凤儿子)与邮政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左秀凤和胡源签订的抵押合同复印件2份、左秀凤和胡源在邮政银行签订的账户明细各1份、左秀凤在哈尔滨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各1份、还贷流水1份。证明门市过户至左秀凤名下后,左秀凤又拿这些房子贷款还账。 第四组证据:农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2013年7月3日,门市共有人左秀梅以转账方式给左秀凤转了300000元,这笔钱用于还房贷。说明门市为三人共有。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与原告无关。对证据二有异议,原告未参与门市管理。对证据三有异议,被告贷款与原告无关。对证据四有异议,左秀梅是被告的亲妹妹,她们之间一起做木材生意,该300000元不能证明被告用来还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来源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新丽用门市抵顶欠被告的欠款,将门市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为此偿还贷款的事实。但上述证据证明不了该门市是原、被告共有,不能否认被告欠原告200000元的事实。对于被告证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的本案事实如下: 肖霞和左秀凤在2013年之前均将钱借给王志楠,因王志楠意外死亡,左秀凤向王志楠的爱人王新丽索要欠款。王新丽和左秀凤协商,由王新丽提供其儿子名下的一套门市房抵顶欠款。由于王志楠只欠左秀凤350000元,但抵顶房屋价值100多万元,王新丽和左秀凤商量以肖霞、左秀梅的债权共同抵顶门市房。2013年6月,左秀凤起诉王新丽,在开庭调解当天,王新丽的律师向左秀凤提出,将王新丽儿子的门市抵给左秀凤,并将肖霞200000元的债权并入抵顶门市,经协商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为:王新丽给付左秀凤借款本金350000元,于2013年6月27日履行完毕,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事一次性了结,左秀凤不因此事再向王新丽主张权利。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王新丽未能偿还借款,左秀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新丽与左秀凤按照预先商量以门市抵账,因门市有730000元的抵押贷款未还,左秀凤向亲友借款后将该贷款还清,于2013年7月8日将西城区组团三C1幢1层09号门市登记在左秀凤名下。 2013年7月15日,肖霞与左秀凤协商账目事宜,左秀凤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人民币200000元,此款原是王志楠欠肖霞的借款,王志楠的西城区门市顶账顶给左秀凤,西城区门市共顶1430000元整,其中有肖霞200000元,左秀梅100000元,左秀凤350000元整,银行贷款73万元由左秀凤偿还,由法院判决给左秀凤,所以房款中有肖霞200000元整。”此后,肖霞多次向原告索要200000元欠款,左秀凤一直未给付。 另查明,左秀凤向邮政储蓄银行和哈尔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现仍有部分本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左秀凤与肖霞分别借款给王志楠,王志楠已故,经王志楠的妻子王新丽与左秀凤协商,用王志楠儿子名下门市抵顶欠款,并将肖霞的债权也加入到门市当中。门市已过户给左秀凤,左秀凤对门市享有所有权,左秀凤为肖霞出具欠条,欠肖霞200000元。至此,王志楠与左秀凤,王志楠与肖霞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左秀凤与肖霞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左秀凤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左秀凤主张抵顶的门市是左秀凤、肖霞及左秀梅三人共有,肖霞的200000元应包含在门市中缺乏法律依据。门市抵顶给左秀凤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该门市已为左秀凤所有,与肖霞、左秀梅无关,且在左秀凤为肖霞出具的欠条中,已明确王志楠欠肖霞的200000元债务转至左秀凤名下,左秀凤应承担给付肖霞200000元欠款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左秀凤给付肖霞欠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前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左秀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单国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思佳 书记员马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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