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曾庆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李衡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方与被告曾庆海、李衡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明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吕康 代理书记员 米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