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车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以(2019)晋0827刑初75号冻结令,冻结了被执行人车某某在XX的钱款577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车某某在XX的存款5772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