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车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以(2019)晋0827刑初75号冻结令,冻结了被执行人车某某在XX的钱款577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车某某在XX的存款5772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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