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天鹏,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吴自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蓝天鹏诉被告吴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蓝天鹏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天鹏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21)桂1381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吴自忠名下价值25500元的财产,原告蓝天鹏已预交申请保全费2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天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自忠的起诉,系原告自行行使决定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蓝天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75元,共计488元,由原告蓝天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零春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 宇
书 记 员 覃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