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宝龙,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宝龙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宝龙通过网聊软件soul与被害人高某结识,后冒充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九宫格火锅店老板身份,以火锅店资金出现问题,信用卡、高利贷需要还款、手术住院等理由,先后几十次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8万余元,所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宝龙在本溪市溪湖区石桥镇蜀天宏火锅店做服务员时,以其被朋友骗钱,想让姐姐郑某为其还钱,需要刷微信、支付宝流水为由,骗取其火锅店老板牟某人民币6.6万余元,所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郑宝龙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宝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宝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郑宝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郑宝龙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85062元;骗取被害人牟某人民币6.6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郑宝龙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牟某的陈述,证人郑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借条,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现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宝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宝龙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宝龙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宝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宝龙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三十八万五千零六十二元。
三、责令被告人郑宝龙退赔被害人牟某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