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瑶函、白雪,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锦州硕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孙英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斗,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锦州硕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瑶函、白雪,被告锦州硕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邮票款5199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会员,被告向原告出售自己公司在湖南文交所上市的《JP75九冬会》邮资封片,与原告签订了《优惠政策协议书》,并承诺:我公司在湖南文交所上市的《JP75九冬会》邮资封片,上市后至少在10个板后打开,并经原告同意,《JP75九冬会》以12元/枚价格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买邮票的51992元交付被告。2017年4月,湖南文交所被停业整顿,被告无法依照承诺将《JP75九冬会》邮资封片上市交易并使其涨幅达到至少10个板。现原、被告签订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锦州硕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完全履行了与原告所签订之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于法无据,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锦州硕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优惠政策协议书》,以12元/枚的价格购买《JP75九冬会》邮资封片4166枚,打入被告资金51992元。案涉《优惠政策协议书》中约定,一、甲方(即本案被告)承诺:我公司在湖南文交所上市的《JP75九冬会》邮资封片,上市后在至少10个板后打开,并经乙方(即本案原告)同意,以12元/枚的价格卖给乙方。二、乙方承诺:乙方买入《JP75九冬会》邮资封片后,10个板之前不得卖出,如乙方在其10个板之前卖出,则卖出一枚罚款200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优惠政策协议书等证据载卷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书》并返还购票款,被告不同意解除,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具有法定解除的事由,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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