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霞,女,锡伯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宁(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朱连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霞与被告朱连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霞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由原告吴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军红
人民陪审员 刘尚俊
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