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霞,女,锡伯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宁(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朱连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霞与被告朱连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霞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由原告吴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军红

人民陪审员  刘尚俊

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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