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工,住。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佳庆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00682647R

住所地:四合永镇营宇村

法定代表人:程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347915250Y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小万古来沟

法定代表人:程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程猛,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贵华,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系被告程猛的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佳庆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猛、张贵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8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佳庆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猛、张贵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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