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炬,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邹长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炬与被执行人邹长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教育整顿期间被列为顽瘴痼疾,属应整顿事项。申请执行人陈炬为建始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邹长福为建始县人民法院离职书记员邹向阳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陈炬拒不配合处理,导致案件无法推进。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现建始县人民法院呈请我院将该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炬为建始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邹长福为建始县人民法院离职书记员邹向阳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陈炬拒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推进。虽不属法定回避事由,但为了彰显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的公正与效率,提升执行质效。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执448号案件由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建始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巴东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东海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