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淑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叶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叶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敏与被告叶樟华、叶巧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淑敏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淑敏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淑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