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柏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海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