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照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江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滕照清申请执行江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2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洪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双方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江洪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210.00元;二、刘智自愿为以上欠款提供担保。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应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启来 书 记 员 隆雄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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