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光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现,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河南龙山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保安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728FXU。 法定代表人:梁中锋,任公司经理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光锁与被告河南龙山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光锁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光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光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光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