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丹(系朱建伟妹妹),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兴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朱建伟与被告王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原告朱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建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朱建伟150.00元,由朱建伟负担150.00元。公告送达费310.00元,由朱建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