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纪光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申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纪光耀与被执行人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红艳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纪光耀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3393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73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申红艳持有上海云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98.00%股权数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4900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首先冻结了上述股权。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申红艳持有上海云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98.00%股权数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49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