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永新凿井队,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安西街。
经营者: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宋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家渠长安。
被执行人:高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永新凿井队于2021年4月26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永新凿井队与被执行人高继明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95621.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34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4月27日、5月11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6个,上述账户内均为微小金额故未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到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房产信息;
5、我院在2021年4月27日、5月11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注册有3个财付通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未做处置;
6、我院分别在2021年4月27日、5月11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1年7月9日走访了被执行人高继明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答辩情况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但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