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覃琴,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铁门关中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经济工业园区经十七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39928919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军与被执行人铁门关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和网络查控方式,查询结果如下:1、库尔勒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产;2、办案期间多次向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提起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等信息;3、2021年5月14日,到第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第三人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二师国用(2014)字第020290075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物,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等首封法院先行处置,目前属于执行不能;4、2021年6月16日进行走访调查,未查询到对案件执行有价值的线索;5、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通过调查后,经综合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将案件执行情况向代理人告知,代理人未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为14,408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4,4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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