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673678545K),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80号。 负责人:刘小兵,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彬,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覃梅,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安县。 被告:杨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告覃梅红、杨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德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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