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邹兴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伦,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兴贵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于本月24日上午9时30分进行听证的传票并电子送达。5月24日上午9时30分,本院主持听证的法官及被申请人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伦、杨兵准时到庭,但再审申请人邹兴贵未到庭。主持听证的法官于9时47分、9时48分又两次通过办公室电话232×××6拨打邹兴贵的电话139××××4513,均被邹兴贵挂断。直至10时,邹兴贵仍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邹兴贵撤回再审申请处理。